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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看到新闻第一反应就是关心救护车上的孕妇情况怎么样,所幸后续报道孕妇没有生命>伤害/strong>,心里的石头这才落了地,这可真是不幸中的万幸。如果因为这个女司机的过失导致孕妇出现意外,恐怕她的责任会更重吧。
时间:2020年6月8日
地点:广西钦州
事件经过:当时一辆救护车上载有一位怀疑宫外孕的女患者,当时情况紧急,患者已经因大出血产生休克症状,随时有生命危险。就在救护车争分夺秒向医院赶时,前方一辆白色私家车慢慢悠悠拦住救护车的去路。
救护车多次对小白轿车鸣笛喊话,司机充耳不闻,整个过程僵持十几分钟。交警介入后,小轿车女司机解释自己当时正在接骚扰电话,没有听到救护车鸣笛喊话。最终女司机被交警罚200元扣3分,救护车上孕妇也已脱离生命危险。
首先我们来看现场画面,小白车直接在路中央大摇大摆的开着,好不威风,对于其在接骚扰电话的借口,明显漏洞百出,谁接骚扰电话能接十多分钟之久?
再说救护车多次鸣笛喊话,这得什么听力>才气strong>充耳不闻,要是这样的话,这个车还是别开了吧。
而且看来这个女司机对交通法规并不熟悉,开车的时候接打电话本就不可取,避让特种车辆更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和需要遵守的交通法规。
实在想不通这种故意为难的行为是出于什么心态,有些人觉得自己特别厉害,给特种车辆让行是自己的行驶被打扰,因此故意反着来,给特种车辆一点颜色看看,这就是所谓的损人不利己,最后还要受到处罚。
扣三分罚200元钱的处罚也太轻了,人命关天的事,在她眼中就那么儿戏。之前我也曾遇到救护车堵在车流中,大家都自觉的让救护车先行,没有一个人表示异议。
哪怕法律不强制,这也只是举手之劳的一件小事,也许会耽误路人的一分钟,但换来的却是别人一个生的>时机/strong>,何乐而不为呢?如果你知道因为你的小小避让能让一个病人得救,换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感到很开心吧?
中国有句老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还亏天空,人和人之间应该多一点宽容,这是对生命应有的>恭敬/strong>,人都有生老病死,你怎么能确定你以后就遇不到这种危难呢?
我是@木莲妈妈,很高兴与大家分享我的育儿经验,关注我每天分享实用的育儿小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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